近日,住建部启动了《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的工作,目前有诸多省市住建部门已经开始征求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中明确: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!
但很多监理人员还是在留言中表示,监理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。很显然,这已经与当前的大势相悖。监理人员也应该积极转变思想,适应发展趋势,改变工作方式和态度!
事实上,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《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中已经指出,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,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(请注意,此处写的是委托人,而这次明确是建设单位)负责的受托方,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。
监理不再是独立的第三方,这种提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发布的最新版的《FIDIC合同条件》中第1条一般规定中,第1.1.2款第1.1.2.2雇主、1.1.2.4工程师、1.1.2.6雇主人员三个术语都明确界定“工程师是雇主的人员”,即监理不是独立的第三方。从国内监理发展历程来看, 1988年印发的《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》即明确监理是受业主的委托,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,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责任和权利,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。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指出,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。可见,无论是实施监理制度之初,还是与监理有关的法律规定,监理的定位都非常明确。
而之所以会有今天的“走样”怪相,让监理人游走在“独立第三方与不是第三方”之间,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制度“摇摆”及某些部门的惰性思维和主管想象所引起的。
还有些读者留言,认为政府质监部门应该将监理收归旗下,作为政府部门的一部分,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。但此次征求意见,对这方面也有着积极的回应,即由政府购买相关服务,这样就成为了读者心中的“第三方”了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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